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,改善城市燈光環境,促進能源節約,深圳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出臺的《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》(以下稱《辦法》),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、拆除、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線上方開挖,禁止擅自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電,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24小時舉報投訴電話,單位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情節嚴重的,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同時,1997年3月3日發布的《深圳經濟特區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定》(市政府令第59號)廢止。
《辦法》規定,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、交通運輸部門,依據城市總體規劃,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,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批前,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、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。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,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,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、亮度和能耗密度。
深圳作為一個綠色低碳的現代化城市,城市照明也要以節能環保為主,避免光污染。《辦法》提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市照明設施,應當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、城市照明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,城市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戶,城市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筑窗戶距離較近的,應當采取遮光措施。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,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能化監控和管理,實現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科學合理開關燈和亮度控制。
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,《辦法》提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、拆除、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線上方開挖,禁止擅自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接電。單位或者個人禁止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畫、涂污、張貼、晾曬;禁止在城市照明設施周邊1米以內傾倒腐蝕物;禁止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管線或者安置其他設施;禁止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等。
《辦法》要求,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,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發現故障或者接到報告后立即搶修。單盞滅燈等簡單故障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;線路、設備損壞等較復雜故障應當在3日內處理完畢;涉及改造、整治、無特殊配件等原因不能按時修復的故障,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采取設置公告提醒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。《辦法》還要求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24小時接聽的城市照明設施舉報投訴電話。接到舉報投訴后,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,并于處理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,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。
《辦法》提出,擅自遷移、拆除、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,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線上方開挖的,責令單位或者個人恢復原狀,對個人處200元罰款,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;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,責令單位或者個人恢復原狀,賠償損失,對個人處500元罰款,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,情節嚴重的,責令單位或者個人恢復原狀,賠償損失,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,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,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拒不繳納罰款的,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部門可依法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,并將相關處罰信息通報住房建設、水務、市場監管、公共征信等單位,納入信用記錄系統。